62歲婦人楊宋阿銀兩年前遭資源回收車撞重傷,無法自理生活,聲請國賠獲賠千餘萬元;而她的家人也以家裡遭受鉅變提國賠,法官查出先前協議賠償對象僅楊婦,判決台中市環保局應賠償楊婦的家人195萬精神慰撫金,成了罕見的「一案兩賠」案例。
承審法官認為被害人楊婦與家人屬個別的權利義務主體,環保局與楊婦協議和解效力,自不及於她的家人。就像甲駕車不慎撞倒機車騎士乙及後載乘客丙,致乙、丙受傷,甲和解賠償乙的效力,並不及於丙,丙自有請求賠償的權利。
據了解,此案在協議階段,楊的家人原期望精神慰撫金能有5百萬元,但結果只有150萬元,才再聲請國賠。
判決書指出,陳姓清潔隊員前年元月24日上午駕駛資源回收車經過神岡區,未經隨車人員指引即貿然倒車,造成騎機車的楊婦閃避不及,撞上資源回收車。
楊婦倒地後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及顱骨骨折,經手術後仍意識不清,無法下床行走及自理生活,需長期醫療照顧,陳姓隊員二審被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罪判刑10月。
楊婦提起國家賠償,與台中市環保局在去年底達成協議,由環保局賠償楊婦1056萬餘元,包括保險賠償580萬元,以及環保局給付476萬元。
楊婦的丈夫以及3名子女以楊肢體癱瘓需長期醫療照顧,和樂家庭頓蒙陰霾,再次提起國賠,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。
環保局辯稱,已與楊婦達成協議,並將賠償款項支付給對方,而對方又提起國賠,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,顯然違反誠信原則,顯無理由。
不過,法官查出環保局與楊婦協議結果,賠償1056萬餘元,是針對楊婦個人,其中精神慰撫金一項僅列賠150萬元,並未包含楊的家人精神慰撫金,不算違反誠信原則,判決楊的家人勝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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